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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異國料理烹飪教室

~新移民異國料理烹飪教室~開始報名囉!

~異國料理烹飪教室研習班~

目的:
此活動教學是以東南亞作為學習活動的老師,透過不同異國料理製作方式的講解讓來自不同國家的新移民及地區民眾知道異國料理的主要材料和飲食文化,進而了解異國飲食文化是如何受到生態環境與氣候的影響,並且和本縣做飲食文化的對照。讓一般大眾養成尊重異國文化的習慣,了解東南亞飲食文化也是吃得健康的另一種選擇。
★參加對象:
1.連江縣所有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為優先)
2.外籍配偶家人,包含配偶、公婆、妯娌。
3.有興趣之一般社區居民。
★師資:特聘請高秀清老師、賓氏她老師、劉紅福老師、何四妹老師、陳吳紹方老師、吳紹英老師指導。
★活動時間內容:(以材料供給方便,適當調整課程)
第一堂:(6/13)星期六
09:00—12:30 花生糕製作
第二堂:(6/20)星期六
09:30—12:30 泰國椒麻雞、泰國胡椒蝦
第三堂:(7/4)星期六
09:30—12:30 咖哩河粉、玉米甜湯
第四堂:(7/11)星期六
09:30—12:30 越式夾心麵包、炸春捲、雞肉酸辣湯
第五堂:(7/18)日星期六
09:30—12:30 緬甸咖哩雞、泰國小吃
第六堂:(7/25)星期六
09:30—12:30 越南豬肚湯、越南炒米粉、涼拌雞絲
★活動地點: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福利園區五樓)
★服務人數:名額有限,只收20位,額滿為止
★報名電話:0836-23884‧李小姐、劉小姐
   傳真:0836-23889
★聯絡地址: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福利園區五樓)

指導單位:內政部
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
承辦單位: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動物寫真-6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一、適用對象: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
     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
     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
     等內血親。
  (二)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
     定居。
  (三)其在臺灣地區有2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3親
     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
     地區依親、長期居留或該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
     並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六)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
     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其年齡
     在12歲以下者,或曾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在12
     歲以上、16歲以下者。
  (七)在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2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
     且在臺灣地區有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親屬為外
     國人、香港、澳門居民,須經許可在臺居留者)
     。
     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之申請人,年逾60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
     請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


二、延期照料:
  進入臺灣地區探親之大陸地區人民,其探親對象年逾60
  歲,  在臺灣地區無子女、且傷病未癒或行動困難乏人
  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1人,得申請在臺延期照料
       。



三、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
     (五)款規定申請探親,每年合計以3次為限。
     每次停留期間為2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
     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2個月,
     申請人於6月15日入境,應於8月15日離境。
  (二)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二)款規定申請來臺及延
     期停留,每次得核給1個月至3個月之停留期限,
     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三)
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且年齡在12歲以下者
     、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七)款申請者,停留期間
     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
     得逾6個月及曾依第(七)款申請者,其年齡在
     12歲以上、16歲以下,亦同。

  (四)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六)款申請者,停留期間
     不得逾1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
     逾1個月。
  (五)
經許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但所
     持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
     ,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每次來
     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年。

  (六)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
     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
     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
     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
     驗證。



四、應備文件: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
     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
     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
     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
     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
     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驗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
     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被探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附影本,正本驗畢
     歸還>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
     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
     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
     面之說明)。
  (六)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
     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
     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
     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
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
     (五)款後段申請者)。

  (九)證照費新臺幣4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
     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
     (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澳
     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
     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不受理郵寄
     申請
)。



六、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備齊
        :
  (一)
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
  (四)延期費用新臺幣200元,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
     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附註:三親等血親範圍: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伯叔姑、舅父、姨母、姪兒女、外甥兒女。

大陸人民來台探親探病放寬規定


為因應政府鬆綁兩岸政策及落實人道考量之立場,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及探病等有關停留期間、適用範圍之規定,以更「同理」之心情關懷新移民。 
內政部於98年6月8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本次修法主要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及停留期間、探病或奔喪之親等並基於親子團聚權之考量,增列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其大陸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亦得申請來臺探親及停留期間、增加以探親事由來臺之親屬亦適用延期照料、縮短大陸配偶逾期停留管制期間、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及取消入境代保管之大陸證照等社會交流;另增列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常態化及大陸地區人民因繼承遺產由機關管理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申辦領取遺產及停留期間等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之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另放寬大陸地區人民其子女為依親居留階段或經許可來臺團聚,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及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其大陸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均得來臺探親。
  大陸地區人民探親停留期間由現行停留一個月,得延簽一次,每年二個月為限,放寬為停留二個月,每年最多來臺三次,共六個月為限。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病或奔喪之親等,由現行在臺有二親等內血親放寬為三親等內血親。
  規定須專案申請來臺醫療者,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患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來臺就醫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且不限次數,並申請其配偶或二親等內二名大陸地區家屬、必要時並得申請二名大陸地區醫療人員隨行。
  放寬大陸配偶因逾期停留,由現行處罰二倍(例如逾期6個月,管制一年內不得來臺)修正為減半,等同外籍人士罰則,另育有已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管制。
  配合兩岸包機直航,由現行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影本,並持憑證於港澳換正本,放寬為全面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取消代保管大陸證照之規定,由現行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代保管大陸證照作法,修正取消並刪除條文。
  增列大陸地區遺產繼承人,經遺產管理人通知領取遺產時,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領取遺產時,惟同一申請事由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應協議委託由一人代表申請並以進入一次為限。
  若符合上開申請條件之大陸地區人民,欲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應檢附相關文件,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此次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8年6月8日修正發布,並自98年6月10日施行。因此次修正範圍甚大,連江縣服務站特別在此擴大宣導,並歡迎陸配姐妹向該站0836-23736電話諮詢。

動物寫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