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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竿鄉代會完成14項提案審查 由公所有關部門積極爭取落實
作者:開心 日期:2011-11-29 08:40
北竿鄉代會昨天進行本會期最後一天議程,主要議題是提案審查,代表會的十四項提案分別是建請遷移塘岐彈藥庫,以保障鄉親生命財產安全;建請將后澳村15據點至大澳山06據點電桿拆除並完成地下化,以利整體景觀;建請公所全面規劃及復原本鄉舊有步道及巷弄配合觀光發展;規劃后澳楊公八使廟後方至戰爭公園觀光產業步道;建請興建橋仔王永興宅後方擋牆,以及拆除上村候車亭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螺蚌山自然步道設置警示牌及加強安全裝置;爭取將橋仔阿南境、南面山以及后澳村納入閩東聚落保存區;鄉內主幹道邊坡落石及水溝蓋整體會勘整修;爭取地政業務離島巡迴服務;加強塘岐千階步道及碧園公園設施;建請公所規劃辦理淡菜節或淡菜嘉年華,提升在地觀光產業發展;建請北竿衛生所增添復健器材及增加復健科門診時間;整修北竿鄉各主幹道;爭取坂里社區住宅美化,提升優質生活環境以及觀光發展。
閉會前的臨時動議時,有代表針對牙醫看診、遊覽車廢氣問題、環保回收活動擴及軍方等多項問題表示關心。
101年度離島建設基金農林漁牧相關計畫 馬祖提十二案原則通過
作者:開心 日期:2011-10-29 09:41
農委會二十六日由參事廖安定率領林務局、農糧署、漁業署、畜牧處與企劃處等人員,前往縣府建設局召開會議,審查民國一百年離島建設基金農林漁牧類計畫的執行情形,也審查一百零一年度的新計畫。
建設局指出,一百零一年度的有十二案,包括「自動化監測技術應用於鳥類行為及棲地監管計畫」、「馬祖地區蔬果安全生長環境建構計畫」、「連江縣野生動植物保育軟硬體建構計畫」、「營造島嶼公園-馬祖珍稀植物保育及優質景觀發展計畫」、「馬祖地區畜牧場管理與輔導計畫」、「加強馬祖地區漁業推廣及產銷發展計畫」、「馬祖養殖貽貝包裝輔導計畫」、「馬祖漁貝海上養殖技術改良輔導計畫」、「馬祖海域漁業資源巡護及保育宣導計畫」、「永續漁業-漁港設施清潔維護改善計畫」、「永續漁業-輔導馬祖傳統漁村營造體驗型渡假據點專案」、「馬祖地區農產品產銷班輔導計畫」等。
其中有部分計畫是新提案,如「輔導馬祖傳統漁村營造體驗型渡假據點專案」即是進行地區的漁村調查與發展評估,委託漁村社區辦理漁村生活體驗營或技藝研習活動,據悉調查地點選擇橋仔等地。另外「連江縣野生動植物保育軟硬體建構計畫」,將設立一處小型展示館,以作為地區螢火蟲、燕鷗等生態資源的展示、教學,結合之前觀測、研究的成果,貢獻給地方教育。
而為期兩天的審查會,審查委員也走訪南竿各地,包括清水溼地、四維、勝天公園、福澳港等處,了解計畫的實施環境。
風的級數表
作者:媽媽咪呀 日期:2011-10-02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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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數 |
風的名稱 |
風 的 說 明 |
速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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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無 風 |
毫無風的感覺,炊煙筆直向上。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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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軟 風 |
炊煙斜升,可看出風向。 |
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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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輕 風 |
有風吹在臉上的感覺,樹葉搖動。 |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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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微 風 |
樹葉與小樹枝被吹動。 |
3.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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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和 風 |
旗幟飄動不止,紙張飛揚,且有風沙。 |
5.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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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清 風 |
池塘的水面波浪起伏。 |
8.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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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強 風 |
張傘困難,大樹枝搖動,電線被吹的呼呼作響。 |
10.8~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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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疾 風 |
樹全身搖動,逆風行走困難。 |
13.9~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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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 風 |
寸步難行,樹枝被折斷。 |
17.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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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烈 風 |
煙囪被吹倒,屋頂瓦片被吹翻。 |
20.8~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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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狂 風 |
樹木被連根拔起,房屋會遭受嚴重災害。 |
24.5~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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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暴 風 |
風力更強,許多建築物被吹壞。 |
28.5~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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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颶 風 |
災害更大 |
32.7~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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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颶 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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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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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颶 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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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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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颶 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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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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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颶 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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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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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颶 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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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1.2 |
一、輕度颱風:中心附近最大風速再每秒17.2到32.6公尺之間,相當於八到十一級風。
二、中度颱風:中心附近最大風速在每秒32.7到50.9公尺之間,相當於十二到十五級風。
三、強烈颱風:中心附近最大風速在每秒51公尺以上,相當於十六級以上的風。
最近幾年來,出現了好幾個中心附近最大風速超過每秒65公尺的颱風,因為威力實在太驚人,因此有人發明了一個新名字,把它們稱為「超級強烈颱風」。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5項條文修訂 符合資格鄉親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作者:開心 日期:2011-10-01 10:25
民政局指出,今年6月22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1061號令,修正公布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5項條文「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100年6月23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前項返還人民土地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而「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日前已經行政院於今年9月27日以院臺建字第1000042697號令發布施行,各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原土地所有權人,指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所定申請依法返還,以於本條例規定之期間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返還土地。
第三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以於該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土地歸還案件,經審查駁回、訴願或司法裁判確定不予歸還者。
第四條:地政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徵規費。三、指界測量。四、審查。五、公告。六、異議處理。七、登記。八、繕發書狀。九、異動整理。十、歸檔。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土地返還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所有權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第六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前持有之契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有所有權之有關文件。
第七條:土地複丈費及登記規費,依土地法之規定計徵。
第八條: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其因指界測量所生界址糾紛,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九條: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登記之申請。
申請人不服前項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爭執者,申請人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第十條: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十一條: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