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好消息! 移民署針對相關權益放寬六項規定
作者: 開心 日期: 2009-03-31 08:29
【馬報訊】陸配的好消息!縣府民政局表示,因應國內人數漸多的大陸籍配偶,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針對大陸配偶權益,研擬六項放寬措施,主要包括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之親等、大陸配偶為原長期居留者放寬為依親階段或其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由現行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放寬為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可望有效解決陸配長期反映的不便問題。
為配合政府鬆綁兩岸政策,落實人道考量之立法原意,民政局表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已於今年二月廿四日函報內政部法規會審查,而移民署已針對大陸配偶權益研擬六項放寬措施如下:
一、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之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臺灣地區二親等內血親。
二、大陸配偶為原長期居留者放寬為依親階段或其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均得來臺探親。
三、由現行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放寬為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三次,共計六個月。
四、由原探病事由增加探親事由之來臺親屬亦適用延期照料規定。
五、增列但書規定,大陸地區配偶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且在臺育有親生子女、婚姻具有真實性等條件,因逾期停留縮短不予許可期間規定。但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其不予許可期間減為二分之一。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其不予許可期間,依下列規定:
1、逾期未滿六個月,不予管制。
2、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其不予許可期間為六個月。
3、逾期一年以上,其不予許可期間依本款本文所定之不予許可期間,減至二分之一。
六、配合內政部97年9月9日台內警字第0970871252號令,廢止「流動人口登記辦法」,刪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辦理流動人口申報規定及申請延期停留,須檢附流動人口登記聯單之作業規定。
為配合政府鬆綁兩岸政策,落實人道考量之立法原意,民政局表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已於今年二月廿四日函報內政部法規會審查,而移民署已針對大陸配偶權益研擬六項放寬措施如下:
一、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之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臺灣地區二親等內血親。
二、大陸配偶為原長期居留者放寬為依親階段或其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均得來臺探親。
三、由現行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放寬為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三次,共計六個月。
四、由原探病事由增加探親事由之來臺親屬亦適用延期照料規定。
五、增列但書規定,大陸地區配偶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且在臺育有親生子女、婚姻具有真實性等條件,因逾期停留縮短不予許可期間規定。但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其不予許可期間減為二分之一。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其不予許可期間,依下列規定:
1、逾期未滿六個月,不予管制。
2、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其不予許可期間為六個月。
3、逾期一年以上,其不予許可期間依本款本文所定之不予許可期間,減至二分之一。
六、配合內政部97年9月9日台內警字第0970871252號令,廢止「流動人口登記辦法」,刪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辦理流動人口申報規定及申請延期停留,須檢附流動人口登記聯單之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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