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社區社會福利補助要件

社區發展


一、開發社區人力資源,營造福利化社區


(一) 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


(1) 每直轄市、縣(市)限提一案。


(2)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社區化政策白皮書或施政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合社區發展協會推動,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研提具有創新、跨社區(至少五個社區)、跨局處(至少二個單位)或延續性(期程以三年為限)之計畫。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區營造相關推動小組審核評估符合福利社區化精神與願景;且能建立社區自主、互助合作機制,並定有具體回饋管理規定,使社區能永續發展者。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月底前(自九十九年度起為前一年十月底前)輔導一社區提出申請計畫,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白皮書或施政計畫書、推動小組審議紀錄)。


(5)申請計畫書內應載明當地社區特性、資源狀況、服務對象、服務內容、與現有服務體系分工狀況與網絡聯結情形、專業輔導團隊架構、計畫預期效益與計畫評估指標。


(6)年度執行完成後應提出成果報告書,經本部審核通過,且次年度預算經立法院通過後,始得撥付經費。


(7)專業服務人員應同時擔任該直轄市、縣(市)社區提案培力輔導工作,另外輔導一個社區提案及推動。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經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審核後,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專業服務費每案限補助一人,其聘任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延續性計畫,該員服務費,本部逐年降低補助額度百分之十,第四年即不予補助。


(3)各項目補助標準依本部各相關福利別補助項目及標準核給。


(二)辦理社區人力資源培訓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


2.補助原則:


(1)辦理全國性研習由本部規劃,協調受補助對象辦理;地方性研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協調團體研訂具系統性、延續性之訓練,並能配合方案實作之研習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團體研習計畫執行完竣後三星期內提出成果報告。


3.補助標準:全國性研習(分梯次辦理),每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地方性研習,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每年以補助辦理一次為限。


4.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雜費、住宿費、文宣資料費、講師鐘點費、交通費、撰稿費、印刷費、保險費、雜支。


(三)辦理社區防災備災宣導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鄉(鎮、市、區)公所應統合所轄社區,輔導一社區提出申請計畫,辦理守望相助、災害防救、社區安全、疫情防治等相關議題。


3.補助項目及標準:每鄉(鎮、市、區)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膳雜費、防護材料(消耗品)、場地費、器材租用費、印刷費、雜支等。


(四)社區提案培力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


(1)具潛力而無推動經驗之社區,得自行申請或由績優社區、提案經驗成熟社區認養,研提專家派遣、需求調查、結合協力社區等計畫。


(2)補助辦理以社區公共事務(社會福利議題優先)為議題之社區營造協議會議,邀請社區相關團體與居民,針對社區需求及未來發展方向,擬定相關社區營造協定(如社區公約、社區憲章、社區建議或社區計畫),以解決社區問題。(不含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3)申請本項補助核銷時應檢附成果報告(應含過程文字及照片紀錄等;屬需求評量服務設計及評估指標建立者亦應載明具體成果)及擬定之方案計畫書等。


3.補助項目及標準:每社區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學者專家出席費、交通費、差旅費、印刷費、雜支等。


二、辦理社區發展觀摩活動


(一)辦理社區發展福利社區化觀摩會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由本部規劃,協調受補助對象辦理。)


2.補助標準:全國性觀摩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3.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雜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獎牌、獎盃、撰稿費、保險費、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及雜支。


(二)辦理社區民俗育樂觀摩會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團體。(由本部規劃,協調受補助對象辦理)


2.補助標準:全國性觀摩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3.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雜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獎牌、獎盃、撰稿費、保險費、交通費及雜支。


(三)辦理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由本部規劃,協調受補助對象辦理)。


2.補助原則:由直轄市、縣(市)遴派參加觀摩者,以潛力社區或培力社區優先參加。


3.補助標準:辦理全國性觀摩(分區辦理),每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雜費、文宣資料費、住宿費、印刷費、獎牌、獎盃、撰稿費、保險費、交通費及雜支。


三、辦理社區意識凝聚活動


(一)社區刊物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直轄市、縣(市)申請數每年六月底前以所轄社區發展協會數十分之一為限;七月起不受此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列冊層報本部申請。


3.補助項目及標準: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每年至少應發行四期;項目為印刷費、撰稿費、排版費、編輯費。


(二)社區圖書室圖書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直轄市、縣(市)申請數每年六月底前以所轄社區發展協會數十分之一為限;七月起不受此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列冊層報本部申請。


3.補助項目及標準: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限購圖書、雜誌。


(三)社區成長學習活動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福利團體及社會福利機構。


2.補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申請數每年六月底前以所轄社區發展協會數十分之一為限;七月起預算分配尚有餘額時不受限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列冊層報本部申請。


(2)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申請地方性(單一直轄市、縣(市))活動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


(3)為鼓勵社區內公寓大廈居民能踴躍參與社區公共事務,計畫得保留一定比例之名額,予社區內之公寓大廈居民參加。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辦理社區意識凝聚相關之團體成長知性講座、研討會、研習訓練或社區相關福利服務,並得包括心理衛生講座與研習、反毒、拒毒宣導、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節能減碳等課程,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場地費、佈置費、膳雜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


(2)休閒旅遊活動、觀摩活動、康樂活動、聚餐、慶生性質之聯誼活動、體育活動、插花、烹飪等研習不補助。


(3)申請補助時,經費概算表有編列講師鐘點費者,請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4.民俗技藝團隊活動及社區成長學習活動經費,每單位全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社區媽媽教室活動


1.補助對象:附設有社區媽媽教室之立案社區發展協會且有經(正)常性活動者。


2.補助原則:直轄市、縣(市)申請數每年六月底前以所轄社區發展協會數十分之一為限;七月起預算分配尚有餘額時不受限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彙整需求總數,填具彙整表,層報本部,已獲補助者二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辦理知性講座、親職教育、研習訓練等婦女學習成長活動,並得包括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課程。每社區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膳雜費及雜支。


(2)休閒旅遊活動、觀摩活動、康樂活動、聚餐、慶生性質之聯誼活動、體育活動、插花、烹飪等研習不補助。


(3)申請補助時,經費概算表有編列講師鐘點費者,請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五)民俗技藝團隊活動


1.補助對象:附設有技藝團隊之立案社區發展協會且有經(正)常性活動者。


2.補助原則:直轄市、縣(市)申請數每年六月底前以所轄社區發展協會數十分之一為限;七月起預算分配尚有餘額時不受限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列冊層報本部申請。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及雜支。


(2)申請補助時,經費概算表有編列講師鐘點費者,請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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