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一、適用對象: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
     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
     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
     等內血親。
  (二)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
     定居。
  (三)其在臺灣地區有2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3親
     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
     地區依親、長期居留或該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
     並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六)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
     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其年齡
     在12歲以下者,或曾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在12
     歲以上、16歲以下者。
  (七)在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2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
     且在臺灣地區有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親屬為外
     國人、香港、澳門居民,須經許可在臺居留者)
     。
     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之申請人,年逾60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
     請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


二、延期照料:
  進入臺灣地區探親之大陸地區人民,其探親對象年逾60
  歲,  在臺灣地區無子女、且傷病未癒或行動困難乏人
  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1人,得申請在臺延期照料
       。



三、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
     (五)款規定申請探親,每年合計以3次為限。
     每次停留期間為2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
     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2個月,
     申請人於6月15日入境,應於8月15日離境。
  (二)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二)款規定申請來臺及延
     期停留,每次得核給1個月至3個月之停留期限,
     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三)
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且年齡在12歲以下者
     、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七)款申請者,停留期間
     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
     得逾6個月及曾依第(七)款申請者,其年齡在
     12歲以上、16歲以下,亦同。

  (四)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六)款申請者,停留期間
     不得逾1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
     逾1個月。
  (五)
經許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但所
     持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
     ,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每次來
     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年。

  (六)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
     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
     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
     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
     驗證。



四、應備文件: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
     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
     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
     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
     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
     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驗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
     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被探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附影本,正本驗畢
     歸還>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
     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
     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
     面之說明)。
  (六)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
     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
     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
     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
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
     (五)款後段申請者)。

  (九)證照費新臺幣4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
     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
     (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澳
     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
     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不受理郵寄
     申請
)。



六、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備齊
        :
  (一)
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
  (四)延期費用新臺幣200元,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
     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附註:三親等血親範圍: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伯叔姑、舅父、姨母、姪兒女、外甥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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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大陸 探親 規定 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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