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作者: 開心 日期: 2009-06-10 21:34
一、適用對象: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
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
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
等內血親。
(二)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
定居。
(三)其在臺灣地區有2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3親
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
地區依親、長期居留或該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
並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六)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
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其年齡
在12歲以下者,或曾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在12
歲以上、16歲以下者。
(七)在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2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
且在臺灣地區有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親屬為外
國人、香港、澳門居民,須經許可在臺居留者)
。
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之申請人,年逾60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
請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
二、延期照料:
進入臺灣地區探親之大陸地區人民,其探親對象年逾60
歲, 在臺灣地區無子女、且傷病未癒或行動困難乏人
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1人,得申請在臺延期照料
。
三、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
(五)款規定申請探親,每年合計以3次為限。
每次停留期間為2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
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2個月,
申請人於6月15日入境,應於8月15日離境。
(二)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二)款規定申請來臺及延
期停留,每次得核給1個月至3個月之停留期限,
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三)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且年齡在12歲以下者
、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七)款申請者,停留期間
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
得逾6個月及曾依第(七)款申請者,其年齡在
12歲以上、16歲以下,亦同。
(四)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六)款申請者,停留期間
不得逾1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
逾1個月。
(五)經許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但所
持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
,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每次來
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年。
(六)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
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
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
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
驗證。
四、應備文件: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
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
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
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
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
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驗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
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被探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附影本,正本驗畢
歸還>
(五)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
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
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
面之說明)。
(六)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
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
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
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
(五)款後段申請者)。
(九)證照費新臺幣4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
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
(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澳
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
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
申請)。
六、延期方式: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備齊
: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
(四)延期費用新臺幣200元,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
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附註:三親等血親範圍: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伯叔姑、舅父、姨母、姪兒女、外甥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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